住宿協議

第1條 本協議的適用

1.

本飯店締結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依照本協議的規定執行。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慣例執行。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可在不違反本協議宗旨、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

第2條 拒絕住宿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拒絕提供住宿。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協議規定時。

2.

客滿無空房時。

3.

擬住宿者被認為可能實施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擬住宿者明顯患有傳染病時。

5.

住宿時被要求承擔特別負擔時。

6.

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符合鹿兒島縣條例第5條規定的情形時。

第3條 姓名等的告知

本飯店在接受住宿日之前的住宿申請(以下稱「住宿預約申請」)後,可在規定期限內要求申請者告知以下事項。

1.

住宿者的姓名、性別、國籍及職業

2.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4條 預約金

1.

本飯店在接受住宿預約申請後,可在規定期限內要求支付以住宿期間(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為3天)的住宿費為限額的預約金。

2.

前款的預約金在符合下一條規定的情況時,充當該條的違約金,如有餘額則予以退還。

第5條 預約的取消

1.

當住宿預約申請者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預約時,本飯店將按照附表違約金規定收取違約金。但是,團體旅客(指付費成員15人以上的團體,以下同)部分取消住宿預約的,對於住宿日10天前之日(如本飯店在該日之後接受了住宿預約申請,則為接受之日)的住宿預約人數的10%相當人數(產生零數時向上取整),不在此限。

2.

住宿者未聯繫而在住宿當日下午8時(事先明示了預定到達時間的情況下,為該時間起2小時後)仍未到達時,本飯店可視為該住宿預約已由申請者取消並進行處理。

3.

按前款規定視為已取消的情況下,如住宿者證明其未聯繫且未到達是由於列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未到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住宿者的原因所致,則不收取第1款的違約金。

第6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取消住宿預約。

1.

符合第2條第3號至第7號規定的情形時。

2.

要求告知第3條第1號的事項時,在期限內未予以告知時。

3.

要求支付第4條第1號的預約金時,在期限內未予以支付時。

本飯店按前款規定取消住宿預約時,如已收取該預約的預約金,則予以退還。

第7條 住宿登記

住宿者須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1.

第3條第1號的事項。

2.

外國人須提供:護照號碼、入境日本的口岸及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及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8條 退房時間

住宿者須騰出客房的時間(退房時間)為上午10時。

第9條 費用的支付

費用以現金方式在飯店櫃台支付。

1.

住宿者開始使用客房後自行不住宿的,仍需收取住宿費。

第10條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者須遵守本飯店在飯店內制定並公示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拒絕繼續住宿

即使在已接受的住宿期間內,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拒絕繼續提供住宿。

1.

符合第2條第3號至第7號規定的情形時。

2.

不遵守前條使用規則時。

第12條 住宿的責任

1.

本飯店的住宿責任自住宿者在本飯店櫃台辦理住宿登記或進入客房(以先發生者為準)時開始,至住宿者為離店而騰出客房時結束。

2.

因本飯店的原因導致住宿日無法提供客房時,除因天災等原因難以安排外,將為該住宿者安排同等或類似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此時,自無法繼續提供客房之日起(含當日)的住宿費不予收取。

違約金規定

1.

一般旅客

イ.

住宿日前一天取消時,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第1天住宿費的20%。

ロ.

住宿日當天取消時,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第1天住宿費的80%。

2.

團體旅客

イ.

住宿日9天前至住宿日2天前取消時,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第1天住宿費的10%。

ロ.

住宿日前一天取消時,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第1天住宿費的20%。

ハ.

住宿日當天取消時,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第1天住宿費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