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协议
第1条 本协议的适用
本酒店缔结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令或惯例执行。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可在不违反本协议宗旨、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
第2条 拒绝住宿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提供住宿。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时。
客满无空房时。
拟住宿者被认为可能实施违反法令规定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拟住宿者明显患有传染病时。
住宿时被要求承担特别负担时。
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符合�的鹿儿岛县条例第5条规定的情形时。
第3条 姓名等的告知
本酒店在接受住宿日之前的住宿申请(以下称"住宿预约申请")后,可在规定期限内要求申请者告知以下事项。
住宿者的姓名、性别、国籍及职业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4条 预约金
本酒店在接受住宿预约申请后,可在规定期限内要求支付以住宿期间(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住宿费为限额的预约金。
前款的预约金在符合下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充当该条的违约金,如有余额则予以退还。
第5条 预约的取消
当住宿预约申请者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预约时,本酒店将按照附表违约金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团体客人(指付费成员15人以上的团体,以下同)部分取消住宿预约的,对于住宿日10天前之日(如本酒店在该日之后接受了住宿预约申请,则为接受之日)的住宿预约人数的10%相当人数(产生零数时向上取整),不在此限。
住宿者未联系而在住宿当日下午8时(事先明示了预定到达时间的情况下,为该时间起2小时后)仍未到达时,本酒店可视为该住宿预约已由申请者取消并进行处理。
按前款规定视为已取消的情况下,如住宿者证明其未联系且未到达是由于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未到或延误等不可归责于住宿者的原因所致,则不收取第1款的违约金。
第6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取消住宿预约。
符合第2条第3号至第7号规定的情形时。
要求告知第3条第1号的事项时,在期限内未予以告知时。
要求支付第4条第1号的预约金时,在期限内未予以支付时。
本酒店按前款规定取消住宿预约时,如已收取该预约的预约金,则予以退还。
第7条 住宿登记
住宿者须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第3条第1号的事项。
外国人须提供:护照号码、入境日本的口岸及入境日期
出发日期及时间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8条 退房时间
住宿者须腾出客房的时间(退房时间)为上午10时。
第9条 费用的支付
费用以现金方式在酒店前台支付。
住宿者开始使用客房后自行不住宿的,仍需收取住宿费。
第10条 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者须遵守本酒店在酒店内制定并公示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拒绝继续住宿
即使在已接受的住宿期间内,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继续提供住宿。
符合第2条第3号至第7号规定的情形时。
不遵守前条使用规则时。
第12条 住宿的责任
本酒店的住宿责任自住宿者在本酒店前台办理住宿登记或进入客房(以先发生者为准)时开始,至住宿者为离店而腾出客房时结束。
因本酒店的原因导致住宿日无法提供客房时,除因天灾等原因难以安排外,将为该住宿者安排同等或类似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此时,自无法继续提供客房之日起(含当日)的住宿费不予收取。
违约金规定
一般客人
住宿日前一天取消时,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第1天住宿费的20%。
住宿日当天取消时,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第1天住宿费的80%。
团体客人
住宿日9天前至住宿日2天前取消时,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第1天住宿费的10%。
住宿日前一天取消时,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第1天住宿费的20%。
住宿日当天取消时,每位住宿者收取住宿第1天住宿费的80%。